食品召回制度之法社会学证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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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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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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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010年度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0年度浙江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管理自主立项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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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食品安全法>第53条确立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之法律地位.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根基及其体系的支撑,在法社会学的视角下得到证成.首先,从宏观层面,给食品安全造成巨大隐患的生产者作为社会连带的成员违反了连带之维系义务,应主动承担起恢复原状法和合作法所要求的回复社会连带之和谐的义务;同时,缺陷食品使社会利益的多个方面受到了侵害,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以保护社会利益就成为合理的要求.其次,从企业自身微观层面观之,食品召回责任也正符合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追求,是其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的内在要求.最后,借助风险社会的观点思考,食品风险对生命存续构成现实威胁,食品召回制度恰恰吻合了风险控制的基本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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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召回制度 社会连带主义 企业社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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