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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法律行为"质"的评价与审视——兼评私人意志宣布与合理信赖之平衡
引用本文:王春梅,赵涵锐.对民事法律行为"质"的评价与审视——兼评私人意志宣布与合理信赖之平衡[J].学术交流,2011(3).
作者姓名:王春梅  赵涵锐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哈尔滨,150080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
摘    要:各国民事立法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几乎无一例外地规定意思表示应该自愿、真实,并通过对意思表示进行"质"的评价来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是,各国立法并没有因为民事主体的意志瑕疵而绝对否定其行为的效力,而是在私人的意志宣布与外显的意志信赖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保护对意志的合理信赖.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一方面将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来加以规定和认识,另一方面却没有完全否定非自愿真实行为的效力,这既造成立法上的逻辑混乱,又忽视了对意志信赖的保护.因此,在私人意志宣布与合理信赖平衡的基础上追求意思表示的自愿、真实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应然选择.

关 键 词: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意思表示瑕疵  合理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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