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基础——兼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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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刁胜先.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基础——兼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1,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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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刁胜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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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院 重庆400044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 重庆40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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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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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个人信息的认定关键是能够识别信息主体,其民法保护的基础在于确立个人信息权,以个人信息权益为客体,并在具体权利中表现出不同层面.个人信息权应定性为兼有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的双重性质人格权:在人格识别意义上,精神利益具有原始性、第一性,是信息主体内在的构成部分;物质利益来源并依附于精神利益指向的主体本身,具有附属性、第二性.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框架性人格权,应对包括姓名、肖像等传统具体人格在内的个人信息进行系统设计、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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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信息 权益整体 双重性质人格权 框架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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