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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法政体制述论
引用本文:刘长江.宋代法政体制述论[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26(11):295-299.
作者姓名:刘长江
作者单位: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处 四川达州635000
基金项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度“十五”规划重点项目,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中国封建法政体制研究》(项目编号:SA04-043)
摘    要:宋朝中央政府的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审刑院)和御史台三个机关组成,地方的司法工作由州县的行政长官兼任。宋代建立了比较均衡的法政体制,在司法审判中充分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所实行的鞫谳分司、录问与翻异别勘、皇帝决狱、宰相参与司法等制度,都起到了慎刑的作用;在这样的体制下,再复杂的案件也能得到妥善处理。但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长官参与司法,在北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必然最终使得司法沦为行政的奴婢,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关 键 词: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宰相  皇帝
文章编号:1004-3926(2005)11-0295-05
修稿时间:200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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