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法政体制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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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长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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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处 四川达州63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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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度“十五”规划重点项目,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中国封建法政体制研究》(项目编号:SA04-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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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宋朝中央政府的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审刑院)和御史台三个机关组成,地方的司法工作由州县的行政长官兼任。宋代建立了比较均衡的法政体制,在司法审判中充分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所实行的鞫谳分司、录问与翻异别勘、皇帝决狱、宰相参与司法等制度,都起到了慎刑的作用;在这样的体制下,再复杂的案件也能得到妥善处理。但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长官参与司法,在北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必然最终使得司法沦为行政的奴婢,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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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宰相 皇帝 |
文章编号: | 1004-3926(2005)11-0295-05 |
修稿时间: | 2005-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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