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平衡金融监管模式证成与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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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宽.新时期我国平衡金融监管模式证成与立法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19,39(3):187-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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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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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 3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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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时期我国面临着更迫切的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监管需求,完善金融监管理念、确立适宜的金融监管模式对强化金融监管的实效至关重要。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既考察域外以放任主义监管路径为代表的英美弱金融监管模式的缺陷,也结合我国的强金融管制模式之弊端,必须确立金融监管过程的平衡理念,采取平衡金融监管模式,从金融监管治理的角度强权与限权并重。其中,强权体现为适度集中监管部门,推动运用原则监管;限权表现为具化监管程序,限缩监管目标,建立金融消费者监管评价机制等。为此,立法上应注重出台程序性规定,适时将相关指引上升为正式法律法规,杜绝模糊性的立法宗旨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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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化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理念 平衡金融监管模式 金融监管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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