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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犯立法中行政法与刑法交叉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孙本雄.多次犯立法中行政法与刑法交叉问题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9,39(3):196-204.
作者姓名:孙本雄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摘    要:多次犯属于行政犯,是行为人实施违反行政法规范之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再次实施违反行政法规范之行为,而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形态。现行多次犯立法存在处罚范围规定过于随意、入罪条件规定过于混乱、规定不成体系及立法定位有缺陷等问题。从未来发展的角度,应当设置多次犯立法一般性的指导,原则上将2年实施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受过2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形态认定为多次犯。为贯彻特定犯罪刑事政策的需要,可对2年2次以明文规定的方式予以突破;多次犯立法的优化在行为模式方面应坚持"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原则,在法律后果方面要完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折抵制度;多次犯立法应采取独立于刑法典的轻罪法或违反秩序法形式。

关 键 词:多次犯  刑法立法  行刑衔接  行政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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