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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过”与“重罪过”:元代的诉讼分类与司法秩序
引用本文:郑鹏.“轻罪过”与“重罪过”:元代的诉讼分类与司法秩序[J].江西社会科学,2019,39(1):145-155.
作者姓名:郑鹏
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武汉430070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宋—元—明变迁视阈下的江南地区法律秩序研究”
摘    要:元代刑名与婚田钱债等诉讼有着明显区别,但二者并不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更多是统一在公权裁决下的轻重、大小之别,即所谓的"轻罪过"与"重罪过"。相应的,元代司法制度中不同案件的诉讼程序亦没有严格区分,而是在某些环节有所差异,以及在审级制度下形成的"自理"与"奏报"的潜在分离。但在地方官员的司法实践中,不同诉讼案件又展现出相比制度设计更为明显的差异。从制度设计到现实司法秩序,元代的诉讼分类展现出十分复杂的图景,同时对明清时期有着重要影响。

关 键 词:元代  诉讼分类  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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