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正当性、进路与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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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成.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正当性、进路与原则[J].江西社会科学,2019,39(2):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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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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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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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北京市法学会重点项目“司法大数据应用的法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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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工智能的出现和发展根源于人类的本性:恐惧和贪婪。人工智能可能带来严重的不平等、失业、信任危机,对现有社会秩序带来严重挑战,最终可能失去控制。需要尽早对人工智能进行规制。规制的进路可以分为用技术规制以及用法律规制两种途径。尤其应当用法律来规制人工智能。用法律规制人工智能又可以分为法律规制人工智能本身以及法律规制人工智能背后的人。规制的原则包括目的正当原则、人类善良情感原则、公众知情原则或者透明原则、政府管控原则、分类管控原则、全程管控原则、预防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应当尽早制定人工智能促进法,确立人工智能发展的原则、划定人工智能发展的底线,并对现有法律进行整理,增加规制人工智能发展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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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工智能 法律规制 正当性 政府管控 人工智能促进法 |
Legitimacy,Approaches and Principle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egul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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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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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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