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调解本身就是一种自治性和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随着地方自治制度的倡导和推行,以及出于对法院调解成效不彰进行补救的需要,乡镇调解委员会开始承担起调解基层社会纠纷的重任。由于地方制度的屡屡变更、乡镇调解制度设计的粗浅以及制度执行中的敷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乡镇调解制度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但制度的价值却不容忽视。乡镇调解制度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基层社会的稳定,缓解了基层司法资源短缺的压力,推动了中国调解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乡镇调解制度改变了传统基层社会调解的自发性和随意性,初步实现了调解的组织化和制度化,这一制度化的形式一直被延续到当代,为现代调解制度建设和完善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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