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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披露制度——以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为视角
引用本文:王国征,彭三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披露制度——以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为视角[J].江西社会科学,2019,39(2):185-192.
作者姓名:王国征  彭三益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 411105;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 411105
摘    要: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举证难问题已成为权利人司法维权的障碍,特别是在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侵权诉讼中,现有法律并未对举证难问题提供明确的破解之道。关于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的方案,无论是直接解除权利人证明责任的证明责任倒置,还是提高权利人举证能力的证据保全,抑或法官酌定分配证明责任,都难以破除上述障碍。为维系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平衡,探究案件真实,应赋予权利人请求被诉侵权人披露其产品制造方法的权利。当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且权利人经合理努力仍不能确定被告使用了该专利方法时,由法院推定权利人相应主张的成立。

关 键 词:证明责任  证据披露  责任推定  非新产品制造方法  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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