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被视为作品保护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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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汇,黄杰. 人工智能生成物被视为作品保护的合理性[J]. 江西社会科学, 2019, 39(2): 3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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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汇 黄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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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和知识产权学院 重庆 401120;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和知识产权学院 重庆 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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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庆市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创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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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工智能生成物是随着新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客体。人工智能生成物被视为作品来保护,既符合技术理性,也符合著作权保护对象乃主体对客体利益建构关系的法律本质,同时亦符合近代法律拟制化的逻辑规律和晚近以来著作权法人格主义衰落和实用主义兴起的价值取向。将人工智能生成物视为作品保护,有利于我国占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潮头,为把我国建成世界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中心和创新高地,奠定重要的规范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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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工智能生成物 著作权保护 人工智能 |
The Reasonability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Regarded as Wo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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