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年来,国内频现互联网平台滥用相对于上下游企业或终端消费者的竞争优势,裹挟进行强制不兼容的行为,对行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方合法权益均造成严重损害,有必要对其予以法律规制。由于互联网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具有诸多有别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质,对该行为认定的范式应有所更新,其中依赖性认定是关键;认定重点应置于对相关主体间依赖性及滥用行为的考察上。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尚不完善,宜采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行业监管法为辅的规制方法;而且要在将该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上,考察互联网迥异于传统领域的诸多全新特质,多维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合协调好不同条文间的关系,以使规制效果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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