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人工智能时代互联网诱导行为的算法规制
引用本文:段泽孝.人工智能时代互联网诱导行为的算法规制[J].江西社会科学,2019,39(2):24-32.
作者姓名:段泽孝
作者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国家治理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湖南长沙410003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智库研究专项课题“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法律规制研究”
摘    要:人工智能时代,经由算法产生的互联网诱导行为已成普遍现象,其负外部性效应愈发显现,具有法律规制的迫切性。这种负外部性效应的本质是纯粹算法中立,即不加限制的算法技术应用带来的风险。由于算法的应用,促使人工智能与互联网诱导行为产生关联,并因其公共属性,使得该风险具有公法风险的特点。因此,算法规制的法正当性,主要是对纯粹算法中立的修正,包含公益优先和文化引导两方面。在传统命令控制型规制存在权利保障疑虑的情况下,基于国家担保责任的兜底,元规制理论下的自我规制有助于改善和提高规制的绩效;并通过算法技术计算公共利益的限度,保障规制活动始终受到法律的拘束。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大数据  算法公正  互联网诱导行为  法律规制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