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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自治法律与物权法的衔接——以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运行为研究视角
引用本文:陈杉,申甲,阴玥.论村民自治法律与物权法的衔接——以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运行为研究视角[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141-144.
作者姓名:陈杉  申甲  阴玥
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30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2008年度人文社会科学面上研究项目“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中的村民自治法律问题研究”(编号:11532008)
摘    要:《物权法》第五章关于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规定涉及村民自治的有第59条、第60条、第62条和第63条,这些规定涉及集体成员的表决权、知情权和撤销权。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与《物权法》衔接、配合,方能更好地发挥集体财产的效用,保护集体财产权利。

关 键 词:村民自治法律  物权法  农民集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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