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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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同庆,付嗣全.“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分析[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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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同庆 付嗣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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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上海200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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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重要方式,应体现并规定在物权法中,现行《民法通则》虽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善意取得是得到承认的。目前正在全国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审议稿中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理论界已有深入探讨,本文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分析,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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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 善意 动产 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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