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年来,因拍卖标的与拍卖人所述不符的案件越来越多,相关判决也存在较大分歧。导致这一现象的关键因素之一是拍卖人瑕疵说明义务的特征与履行标准并不清晰。通过明晰瑕疵说明义务的特征、厘清瑕疵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可以规范拍卖人描述拍卖标的的行为,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优化我国拍卖市场的营商环境。从一般信息披露义务的层面,拍卖人的瑕疵说明义务具有确保合意正当性的重要功能;从拍卖机构的专业性层面,拍卖人的瑕疵说明义务也是信赖保护原则的一种体现。审查标的与如实说明是拍卖人的瑕疵说明义务的两个重要内容,前者的履行标准需要考量拍卖行的不同层次;后者则是结合拍卖人“尽其所知,尽其所信”标准予以判断。原则上来说,拍卖人的瑕疵说明义务是限制免除瑕疵担保义务的一种手段,拍卖人免除瑕疵说明义务又受到明示担保与格式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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