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歃血为盟”看华夏崇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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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观察古代中国的结盟仪式,大致具有以下特征: “盟”总是以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大致“对等”为前提。《周礼·司盟》:“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这是就地位对等的邦国之间而言,《左传·昭十三年》:“明王之制,使诸侯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杜注:“六年一会,十二年一盟。”这里,“朝”特指晋见天子,“会”则指诸侯相见。“再会而盟”显然是诸侯间的会盟,属于平等(尽管有爵位高下、国力强弱之分)的彼此间的外交事务。《谷梁传·僖五年》“尊则不敢与盟”是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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