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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官违法刑讯的责任制度
引用本文:巩富文.中国古代法官违法刑讯的责任制度[J].江苏社会科学,1993(2).
作者姓名:巩富文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律系
摘    要:在中国古代刑事诉讼过程中,一般以犯人自白服罪为定罪的重要条件,同时也允许以刑讯手段获得犯人口供。中国历代法律都相应规定了使用刑讯的限制性条件,详细规定了刑讯的程序、器具、数量、施行部位等,以体现所谓“泣辜慎罚”的精神;对于法官违法刑讯的行为则要追究刑事责任。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严密的法官违法刑讯的责任制度。本文以大量史料祥实地说明了各个历史朝代对于法官刑讯的有关规定及违法刑讯的相应责任,深入地考察了这一制度产生、发展、变更的轨迹,并试图揭示在这一制度背后所蕴藏的法律思想。文章还对这一制度作了基本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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