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立法之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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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京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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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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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女性只能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或间接正犯,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但是,随着女权主义运动和性革命,被害人由传统地仅指女性改变为包括女性和男性在内的所有人。而我国强奸罪的现行立法层面对这些新情况则没有作出回应。本文通过对强奸罪的女性主体、男性犯罪对象、重新界定性交之内涵等问题进行探讨,明确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也可以是男性;对未成年人应予以特别保护,希望对我国强奸罪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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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奸罪 女性主体 男性犯罪对象 性交之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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