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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行为的新探索
引用本文:欧爱民,刘谦.违宪行为的新探索[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8(4):46-49.
作者姓名:欧爱民  刘谦
作者单位:湖南文理学院法学系 湖南常德415000 (欧爱民),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 湖南常德415000(刘谦)
摘    要:对违宪行为的界定 ,学界有狭义说、广义说和最广义说等不同观点。从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化、违宪审查制度的合理建构、宪法的实施与符合国际宪政发展规律等几个方面来看 ,违宪行为应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直接而明显违反宪法或上位法规范、原则、精神或直接侵害公民基本权利且后者又得不到合理救济的行为。

关 键 词:违宪行为  分类  宪法责任
文章编号:1009-489X(2003)04-0046-04
修稿时间:200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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