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行为的新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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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欧爱民,刘谦.违宪行为的新探索[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8(4):4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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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欧爱民 刘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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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文理学院法学系 湖南常德415000
(欧爱民),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 湖南常德415000(刘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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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违宪行为的界定 ,学界有狭义说、广义说和最广义说等不同观点。从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化、违宪审查制度的合理建构、宪法的实施与符合国际宪政发展规律等几个方面来看 ,违宪行为应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直接而明显违反宪法或上位法规范、原则、精神或直接侵害公民基本权利且后者又得不到合理救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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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宪行为 分类 宪法责任 |
文章编号: | 1009-489X(2003)04-0046-04 |
修稿时间: | 2003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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