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我国腐败现象的法律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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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皮纯协 冯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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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皮纯协),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冯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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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腐败一词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对其进行合理的界定,是对腐败现象进行法律调整的前提。反腐败法律机制有封闭型和开放型之分,只有开放型的反腐败法律机制才能取得有效的和持久的反腐败效果。我们目前对腐败现象的法律调整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主要问题是对反腐败法律措施执行不力,深层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到来自社会的民主监督和法律监督不够,因此,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的监督机制和反腐败法律制度的措施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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