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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刑事审判模式下法官公正性的实现
引用本文:郭蓓微.浅谈新刑事审判模式下法官公正性的实现[J].新疆社会科学,1995(3).
作者姓名:郭蓓微
作者单位: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摘    要: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是在砸毁旧国家机器后,批判继承和吸收古今中外的诉讼文化,总结人民民主专政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如盛行一时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如此。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模式具有无可置疑的科学性。从总体上说,它符合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需要,因而也才能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但由于它脱胎于我国法制水平受局限的时代,加之“十年浩劫”的恶果,审判实践中也暴露不少缺点,故对其改革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当代法学家从总体方面把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概括为大陆法系国家盛行的职权主义模式范畴。当然,这中间也掺杂了一些当事入主义模式的做法。此类模式的主要特征在于审判主体的积极作用。审判活动中法官积极参与,几乎包揽了举证、取证、查证、质证、认证,甚至特定情况下,还对逮捕衽被告和直接起诉有决定权。这种模式的主要正面价值在于主动惩罚,其打击效率相当高。但这种做法却容易使法官直接进入同被告对立的角色,进而先入为主,对案件形成基本固定看法,也自然倾向依赖权力机关的控诉,这样造成控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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