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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离职企业有权除名
引用本文:许胜.未经批准离职企业有权除名[J].中国劳动,2002(10):58-59.
作者姓名:许胜
作者单位:山东省郯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摘    要:案情简介 申诉人:张某 被诉人:某县支行(下称某支行) 申诉人张某于1985年由山东银行学校毕业分配至被诉人某支行工作,1995年在被诉人下属营业室任现金出纳.1995年3月19日,被诉人通知营业室将申诉人的现金出纳工作交给他人接替,并办理了交接手续.此后,申诉人就工作及工资之事找行长,行长答复让其回营业室服从营业室对其工作的安排.申诉人自1995年3月20日至5月17日未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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