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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乡土地一体化利用中须践行财产权和民主理念
引用本文:郭明瑞.在城乡土地一体化利用中须践行财产权和民主理念[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
作者姓名:郭明瑞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
摘    要:研究“城乡土地一体化利用”问题,须处理好土地利用和土地权利保护的关系.笔者认为,正确处理这一关系的关键是要确立和践行财产权和民主理念.这里所谓的财产权理念,是指须明确无论是集体成员集体享有的土地所有权,还是农民个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是城镇居民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财产权利.财产权是基本的民事权利,也是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无论以何种方式利用土地,都不得侵害民事主体的土地财产权.所谓民主理念,是指在土地集约化利用中须尊重利害关系人的意志,不仅要尊重当事人的财产权,也要尊重其经济民主权利.凡涉及主体利益的事项,均应由其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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