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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应更名为“设权自治“
引用本文:宋炳庸.“私法自治“应更名为“设权自治“[J].延边大学学报,2000,33(4):28-29.
作者姓名:宋炳庸
作者单位: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律系,吉林延吉
摘    要:私法自治,因其外延与实际的外延不相符,且其把私有作为实质性基础而不科学,其应更名为设权自治,意思自治,亦应更名为设权意思自治。

关 键 词:私法自治  意思自治  更名  设权自治  设权意思自治

Privatautonomie Should Be Renamed Autonomy of Establishing Right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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