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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前身,现身与后身
引用本文:宋炳庸.法律行为的前身,现身与后身[J].延边大学学报,2000,33(2):51-52.
作者姓名:宋炳庸
作者单位: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律系!吉林延吉133002
摘    要:法律行为的前身为原始社会的设权行为 ;现身法律行为是由其前身演变而成的国家社会带有法律外壳的设权行为 ;法律行为的后身为将来无国家社会的高级设权行为

关 键 词:法律行为  前身、现身、后身  设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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