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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利益调整与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省际协调的决策模式与法规范基础
引用本文:陈德敏,董正爱.主体利益调整与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省际协调的决策模式与法规范基础[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2(2):66-71,100.
作者姓名:陈德敏  董正爱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0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5JJD82000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CDJXS10082220)
摘    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它追求流域范围内人与自然、人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相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上下游省际区域间的协调发展。由于省际之间利益冲突博弈的牵制以及政府杂乱渐增主义决策形态的限制,流域上下游之间冲突严重,所涉省际之间的利益衡平以及生态补偿标准、程度等很难达成一致。流域生态补偿不仅要从决策模式上积极纠偏,更要切实解决法规范的结构性问题,遵循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回应型法的基本主线,用回应性的、负责任的法规范对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变化作出积极回应。

关 键 词:流域  生态补偿  决策  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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