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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破产无效行为制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分析
引用本文:王琪玥.论我国破产无效行为制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分析[J].河南社会科学,2007,15(4):102-103.
作者姓名:王琪玥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3
摘    要: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目前规定了两种破产无效行为制度,即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破产行为无效,对这两种制度进行具体分析有助于我们领会新企业破产法的真谛.同时,根据传统民法的原理,在意思表示有缺陷的情况下,企业的破产行为似也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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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7-905X(2007)04-0102-02
修稿时间:2007年5月13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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