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无效行为制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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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琪玥.论我国破产无效行为制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分析[J].河南社会科学,2007,15(4):10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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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琪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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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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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目前规定了两种破产无效行为制度,即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破产行为无效,对这两种制度进行具体分析有助于我们领会新企业破产法的真谛.同时,根据传统民法的原理,在意思表示有缺陷的情况下,企业的破产行为似也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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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破产无效行为制度 分析 企业破产法 无效行为制度 中华 人民共和国 情况 缺陷 意思表示 原理 民法 分析 两种制度 行为无效 逃避债务 财产 转移 |
文章编号: | 1007-905X(2007)04-0102-02 |
修稿时间: | 2007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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