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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全面参与公、检、法机关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引用本文:陈飙.律师应全面参与公、检、法机关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J].东南学术,1988(5).
作者姓名:陈飙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律系
摘    要:司法实践表明,律师作为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与刑法的正确实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现行的辩护制度、刑事诉讼制度还不很完善,其中尤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与公、检、法机关之间全面适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致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随之尚难最大限度地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这种状况,与日趋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对此予以研讨,提出修改、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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