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的形式”当作何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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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凯.“函的形式”当作何解?[J].秘书之友,2007(1):3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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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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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暨行政管理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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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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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业务部门 正式行文 第十五条 审批事项 政府 国务院 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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