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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吏治:威慑与预防——以明代监察官职务犯罪立法为例
作者姓名:丁玉翠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    要:明代监察官职务犯罪的立法形式呈多元化,即以《大明律》为基点,具体内容散见于令、大诰、条例,以及各类监察法规等不同的法律形式之中,并随时代的发展而变革与调适,这些确曾对澄清明代官僚政治有所贡献。然而,在肯定其制度功能的同时,也应看到其作用的局限性,即与前代诸朝相比,注入了更多的理想化成分,凸显了极为功利性的立法意图。探究历史脉络,应当承认其所遭遇的实践困境,与其法价值的缺失不无缘故。

关 键 词:监察官  职务犯罪  立法形式  立法特色
文章编号:1000-7504(2007)04-0096-06
修稿时间:200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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