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吏治:威慑与预防——以明代监察官职务犯罪立法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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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玉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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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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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明代监察官职务犯罪的立法形式呈多元化,即以《大明律》为基点,具体内容散见于令、大诰、条例,以及各类监察法规等不同的法律形式之中,并随时代的发展而变革与调适,这些确曾对澄清明代官僚政治有所贡献。然而,在肯定其制度功能的同时,也应看到其作用的局限性,即与前代诸朝相比,注入了更多的理想化成分,凸显了极为功利性的立法意图。探究历史脉络,应当承认其所遭遇的实践困境,与其法价值的缺失不无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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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察官 职务犯罪 立法形式 立法特色 |
文章编号: | 1000-7504(2007)04-0096-06 |
修稿时间: | 2007-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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