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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摘录
摘    要:第八条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设立社会主义学院。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根据需要设立社会主义学院(学校)。第九条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是中央统战部管理的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主要包括:(一)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二)加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干部;(三)研究解决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四)协调有关部门支持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关 键 词:干部管理权限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  副省级城市  干部队伍建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办学方向  任免  教育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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