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设的探讨——以天津市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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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新天,陈静超,赵玉磊,吴瑕.关于地方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建设的探讨——以天津市为例[J].城市,2012(8):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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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新天 陈静超 赵玉磊 吴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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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天津市规划局 2.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信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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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天津市规划局科技计划项目(2010-KJA-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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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构建地方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依据和必要性
(一)法律渊源及形式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分层级的,包括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级.地方城乡规划立法的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和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和基本法律规定为地方开展城乡规划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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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城乡规划 地方性法规 天津市 法规体系建设 地方立法 政府规章 立法体制 规范性文件 法律规范 法律渊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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