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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法哲学建构何以可能?
引用本文:彭卫民.“家”的法哲学建构何以可能?[J].天府新论,2017(2):39-49.
作者姓名:彭卫民
作者单位:国家民委理论政策研究基地长江师范学院重庆民族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古典学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传统家庭法哲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编号:2016PY30)、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知模式与培育路径研究”(编号:13BKS098)、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委托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传统价值观的继承与发展研究”(编号:2014ZDMK03)、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传统‘家’的法哲学表达与演变”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家庭关系、伦理、结构、秩序、仪式、位阶等共同构成“家”的法哲学的基本内涵。由于人文底蕴的迥异,“家”在中西方语境中的价值表达也各有不同。传统儒教国家既把家庭视为人类认知文明与实践良知的终极场所,又把家庭作为遵从公共规则与实现政治理想的源发地。这意味着,“家”既蕴含着个体身位所需践履的“名分之守、爱敬之实”的家内礼法秩序,同时又得以将这种拟制、扩大的秩序上升为国家社会治理的制度需求。这造就了中国传统家庭法哲学中强烈的家族主义“泛家化”的特征。但是,由于迭经现代化的“毁家”运动,中国人对于“家内礼法”的理解已经在形式上全然异于所有类型的传统秩序。现代社会的发展依靠的是家庭之外的公共领域,家庭被边缘化,重家的合法性也遭到排斥。在整合国家社会价值观时,我们不得不面临“家”的法哲学何以建构的难题。

关 键 词:  礼法  法哲学  泛家性  家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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