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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能弘法,非法弘人——晋国铸刑鼎反思
引用本文:李静.人能弘法,非法弘人——晋国铸刑鼎反思[J].天府新论,2017(3):23-34.
作者姓名:李静
作者单位: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2017年山西省社科联重点项目“从晋国铸刑鼎反思山西法治建设”(编号:SSKLZDKT201608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公元前513年,晋国铸成刑鼎,将宪法成文化,孔子对此作了严厉批评。孔子谈到了晋国历史上的四种法:唐叔之法、文公之法、范宣子之刑和铸刑鼎。前三种法为不成文法,最后一种法为成文法。从唐叔之法走向范宣子刑书,晋国从内容上抛弃了传统的礼法,走上了刑法治国的道路;而从范宣子刑书到铸刑鼎,晋国则进一步从形式上抛弃了传统的不成文法,开启了成文宪法治国之路。梳理这一不成文法向成文法转变的过程,分别其间的得失,是实现今日良好法治的必修课题。

关 键 词:晋国  铸刑鼎  成文法  不成文法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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