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聚焦于“道德的法律实践”两种类型即“滞后道德”的法律实践与“超前道德”的法律实践对妇女自杀的影响。前者将对妇女贞节道德的要求纳入到法律中,具体包含三种机制:法律鼓励妇女贞节道德受到侵犯时选择自杀;法律对妇女的保护与贞节道德联系起来;法律惩罚违犯贞节道德的行为,妇女因选择受限而趋于自杀。后者则关于法律对妇女超前性别道德的追求,具体包括法律对激进性别平等和离婚的鼓励、道德从法律退出后道德约束力的弱化、法律对权利的强调导致妇女对权利的片面理解。两种类型的实践与具体社会实际存在诸多冲突,都造成妇女自杀,因此,法律对妇女不切合社会实际的道德规定促使妇女趋于自杀。法律实践应根据社会实际以实用的方式调整权利与道德的关系,现代法律尤其要处理个人主义与家庭主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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