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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辩证法的新生面——由"构建和谐社会"引起的思索
引用本文:陆剑杰.矛盾辩证法的新生面——由"构建和谐社会"引起的思索[J].学术研究,2006,23(9):48-53.
作者姓名:陆剑杰
作者单位:中共南京市委党校,江苏,南京,210001
摘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任务的提出,标志着中国社会的矛盾发展史和相应的矛盾学说发展史进入了新阶段。矛盾的解决方式问题是矛盾辩证法的核心问题,它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扬弃”;一种是“平衡”。“和谐”是解决矛盾的平衡方式的最高级形态,也是矛盾运动的新归宿。作为新哲学范畴,“和谐”是具有共享性、亲和性、为他性的矛盾双方,在主动调节的过程中达到的相互合作、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境界,是此种同一性境界的绝对性状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任务的提出,使我们对辩证法实践性有了新理解。实践不但具有辩证本性,而且会创造出新的辩证法形态。

关 键 词:矛盾辩证法  作为辩证法范畴的“和谐”  实践的辩证本性
文章编号:1000-7326(2006)09-0048-06

The New Aspects Generated in the Dialectics of Contradiction
Lu Jianjie.The New Aspects Generated in the Dialectics of Contradiction[J].Academic Research,2006,23(9):48-53.
Authors:Lu Jianji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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