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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引用本文:胡宏梅,杨思斌.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J].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 22(3): 81-83
作者姓名:胡宏梅  杨思斌
作者单位:胡宏梅(皖西学院,学报编辑部);杨思斌(皖西学院,政史系,安徽,六安,237012)
摘    要: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新婚姻法把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赋予了“无过错方”,不能有效体现法律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和对加害人进行制裁的作用。另外,新婚姻法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尽快制定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制定司法解释时要明确相关的理论问题,比如获赔的不适用于所有离婚纠纷;损害事实的认定不能仅仅局限于精神痛苦的事实;不必确定赔偿的统一标准;损害赔偿原则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的。

关 键 词:新婚姻法  离婚损害赔偿  立法
文章编号:1003-2134(2001)03-0081-03
修稿时间:2001-06-25

On the Rules for Divorce Damage in Chin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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