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前我国正处在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峰位附近,污染事件层出不穷。然作为生态环境最后一道保护屏障的环境刑法虽经过数次修正,却始终瑜不掩瑕,有心无力。“自由主义”秩序观误导下的对刑法“谦抑性”的曲解导致威胁犯至今仍逍遥法外,“可持续发展”公平正义理念的缺失又造成刑不当罚,罪责不一,污染屡禁不止的原因正在于其成本偏低。滞后的立法在刑法哲学上的价值错位需要从环境哲学的层面寻本溯源,这便是“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指引下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因此,只有重新确立正确的生态伦理观,并以此指导环境刑事立法,才能从根本上缓解立法与现实间的矛盾,从而有效治疗环境污染的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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