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 |
| |
引用本文: | 刘清生.论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J].福州大学学报,2013(5):67-72,100. |
| |
作者姓名: | 刘清生 |
| |
作者单位: | 福州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环保部资助项目“环境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研究”(2012年) |
| |
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是该罪向环境犯罪的回归。正确解释"严重污染环境"是司法中正确适用污染环境罪的首要前提。以立法本意为宗旨、以环境保护法预防原则为前提,"严重污染环境"应当包含"严重地污染"与"严重的污染"两层内涵,表征了污染行为情节严重和污染行为后果严重。以情节犯解释污染环境罪是当前司法解释的最佳选择。
|
关 键 词: | 污染环境罪 情节犯 严重污染环境 司法解释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