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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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义,刘丽燕.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风险防范要点[J].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6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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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义 刘丽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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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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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破产法》引入企业破产人管理人制度,允许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使得破产管理成为一项新兴而又极具吸引力的非诉讼业务,许多律师事务所对该业务抱以较高的期望。然而,破产管理事务纷繁复杂,业务周期长,破产管理人责任重,执业风险高等因素又使律师事务所望而却步。因此,如何充分了解该制度,如何在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同时成功代理这一新业务,是律师事务所应当关注的首要问题。因而,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必须要注意一些执业要点,并要注意从事该项业务的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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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管理人 律师事务所 执业要点 法律风险及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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