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的主要行政权利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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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顾华详.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的主要行政权利与义务[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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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华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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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有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行政权利与义务,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利与履行自治义务。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自从颁布起至今,对保障和引导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运行,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和决策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体制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主要通过投资计划控制社会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的模式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市场机制利益导向正在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发生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由于经济发展中的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根据市场的需求变化,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决定了其投资经营的发展方向,进行资产存量的产业间横向转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很大部分已被市场机制及投资主体行为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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