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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现代嬗变与误读——与史际春、姚海放先生商榷
引用本文:童列春,白莉莉.商法的现代嬗变与误读——与史际春、姚海放先生商榷[J].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5,18(6):862-866.
作者姓名:童列春  白莉莉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摘    要:现代商法与古代商法区别在于商人身份是否为一种特权。商人身份的特权性质是古代社会中的现象。并非决定商法存亡的本质属性,商人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是一种身份。直接有效调整商事关系的是商事法律规范而非抽象的商法典,商法发展的现代潮流是对于完备且封闭僵化的商法典的突破而非民商合一。公法因素作为商法的手段在商法体系中出现并未导致商法公法化。私法不可能完全排斥强制性规范,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性质属于私法。具有技术性,发挥构建功能,形成交易的统一条件。便利效率追求;商事立法中为了操作方便往往将行政法规范与商法规范放进同一部法规中。

关 键 词:商法  嬗变  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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