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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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邢瑞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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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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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此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实现异地转移接续。规定养老待遇领取地时,应注意从长兼从近和职工自主选择的原则。为解决转移后由于参保地和享受地不一导致的养老金待遇享受不公平问题,应设立养老保险分级缴费制度。同时,为保障医疗保险对退休职工权益的保障,建议在转移养老保险12%统筹基金的同时,对医疗缴费年限中的统筹帐户也按每年适当的比例随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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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 参保标准 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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