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离婚案件中拒绝履行监护义务的新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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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晓文 滕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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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肇州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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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离婚双方拒绝履行监护义务,相互推诿不要子女的现象廖廖无几。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婚姻观念、亲缘观念受到挑战,子女的纽带作用日见松弛,诉讼中部分当事人双方拒绝监护子女的案件已屡见不鲜。在诉讼主体上,显示出“四多”的特点,即城镇的多,年轻的多,下岗的多,文化素质低的多。从成因上分析,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观念的变化。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人们已不满足固定的家庭模式,传统婚姻观念发生动摇。一些女当事人认为离婚要孩子有三难:一是生活难,二是抚养难,三是再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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