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抗主义适用空间研究 |
| |
引用本文: | 马特.登记对抗主义适用空间研究[J].甘肃社会科学,2014(4). |
| |
作者姓名: | 马特 |
| |
作者单位: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我国物权法的物权变动模式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兼采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范围除了物权法规定的五种之外,还包括不动产抵押权中的登记对抗主义和权利质中的背书对抗主义两种特殊情况。物权法兼容登记对抗主义的原因在于:多元价值取向的平衡;二元社会结构的调和;社会既成现实的承认;国际接轨的需要。登记对抗主义的效力值得探讨,所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应当采纳限制说,区分不同类型具体分析。
|
关 键 词: | 物权变动 登记 对抗主义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