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能恢复公职,确定科员职务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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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代天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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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吴某,男,生于1952年,1971年参加工作,鄂西北某县原水利局局长。1995年11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6年1月被县人民政府开除公职。1997年12月县法院对此案进行重审,判处吴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吴某申请恢复公职,县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及上级领导批示,于1998年2月恢复其公职,明确了科员职务,并按政策为其计算了连续工龄,安排在原单位工作至今。2001年3月,该单位群众反映,吴某工作安排问题存在舞弊行为,一纸诉状,告到了县纪委。县纪委经过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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