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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赔偿责任的范围
引用本文:曹险峰,徐周鹏.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赔偿责任的范围[J].社会科学战线,2023(3):208-219.
作者姓名:曹险峰  徐周鹏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BFX116);
摘    要:《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第4款规定了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赔偿责任,但未明确赔偿范围。中国民法实行相对人中心模式,若严格依据文义,则过于偏重相对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行为人利益,会导致两极利益失衡。基于双向主体正当性原则的贯彻、域外法经验的对照、代理制度系统信任功能维护的需要,在解释时应当以相对人与行为人的利益均衡为出发点,通过双方主观状态的考察来确定赔偿范围。具体而言,在相对人善意和非善意的规范构造逻辑下,应进一步以双方主观状态的对照与赔偿范围的联动关系进行类型化展开,由此,建构以相对人为中心的阶梯式赔偿责任结构,随着相对人主观状态从善意到非善意、行为人主观状态从恶意到非恶意的变化,赔偿责任由重到轻阶梯式递减。

关 键 词:无权代理  赔偿责任  信赖保护  善意相对人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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