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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应然范围探讨:基于数字社会的场景
引用本文:彭诚信,许素敏.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应然范围探讨:基于数字社会的场景[J].社会科学,2023(7):166-177.
作者姓名:彭诚信  许素敏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    要: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与数字社会相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且个人信息权益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度淡化“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要件,降低证明标准。数字社会的个人信息具有显著的财产利益,如个人信息处理者擅自利用个人信息,个人将遭受个人信息财产利益损失,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往往具有潜伏性、未知性等特征,如个人未来遭受实际损害具有“客观合理可能性”,应将个人为防止未来损害发生所支出的预防费用纳入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以契合数字社会中风险规制的需要。

关 键 词:个人信息权益侵权  个人信息财产利益损失  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  损害预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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